女明星一年减重50公斤 科学吗?医师提示:减重有“诀窍” 但勿盲目跟风□通讯员 张卉 王凝嫣 实习生 李东镁 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王婕妤日前,在荧幕消失一年的贾玲成功瘦身50公斤的音讯引爆热搜。...
格隆汇10月28日|据海报新闻,“收盘!今日盈余16万,总盈余112万。”10月25日,A股收盘后,95后小伙庞建建兴奋地叫了起来。近期A股商场行情炽热,商场全天成交额超2.6万亿、开盘35分钟成交额...
二是甲与A的防卫行为有必要归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的行为。
这便存在疑问了。假如说甲是为了维护乙的产业一切权而进行正当防卫,A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一切权而进行正当防卫,显着过于牵强。所以,要必定甲与A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有必要必定甲占有的赃物、A占有的毒品自身便是一种产业、一种利益。而这正是一切权说不愿意看到的局势和不能阐明的现象。
例13-乙骗得自己摩托车案:甲偷盗了乙的一辆摩托车,一个星期后,乙发现甲偷盗了自己的摩托车,乙便从甲处将该摩托车骗回。
张明楷教授观念:假如产业联络适当清晰,不需求经过法定程序即可康复应有状况的占有,相关于本权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而言,就不是产业罪的法益。假如占有者对资产的占有不存在与本权者相敌对的合理理由,相关于本权者康复权力的行为而言,也不是产业罪的法益。本案中,即便不契合自救行为的特征,但因为乙是本权者,占有者甲对摩托车的占有不能与本权者相敌对,或许说甲与本权者的敌对没有合理理由,故相关于乙康复一切权的行为而言,甲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产业罪的法益,乙的行为不建立欺诈罪。但相关于第三者而言,甲对摩托车的占有仍然是产业罪的维护法益。此外,假如乙并非骗回自己一切的摩托车,而是骗得甲一切的其他资产,即便其所骗资产适当于或许少于摩托车的价值,但因为不是康复权力的行为,仍然建立欺诈罪。
例14-假营欺诈案:2016年5月15日至7月20日,被告人夏迎某、夏海某等人窜至河南洛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等地,租借酒楼,以家纺产品展销会的名义,经过免费赠送礼品为由靠拢晚年人群参加。夏迎某、夏海某在此过程中担任购买礼品、租借场所并组织夏宾某、冯明某、刘福某等其他被告人担任发传单、发送礼品、坚持现场次第、看车等作业。夏迎某、权红某经过讲课的办法,虚拟其产品具有医治疾病方面等成效,再以交还货款、出资赴少林寺旅行、去郑州看梨园春节目等名义,骗得多名被害人货款合计352,220元。
张明楷教授观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是民事欺诈行为仍是欺诈行为?法官正确地指出,欺诈罪与民事欺诈不是敌对或互斥的联络而是一般与特别的联络,是可以一同建立的。故在司法实践中判别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时,不能从证明其是民事欺诈来否定其是欺诈罪,而应从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下手,以是否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别。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夏迎某等人不具有进行实在生意的片面意图,在其展开的所谓家纺展销活动中,采纳虚拟产品具有看病成效、发放小礼品等办法招引很多晚年人参加,并经过许诺交还货款的手法促进晚年人活跃付款,当所收金钱抵达必定程度后即卷钱逃离,而且事前对逃离的道路、办法、次第精心策划。别的,在展开所谓的带被害人旅行、现场观看闻名节目纯属假造。因此,可以确定被告人夏迎某等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虚拟现实的欺诈手法,其行为不是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本案一审法院以欺诈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审确定一审判定议性精确。只需欺诈行为的本质是使上当者堕入或持续坚持处置产业的知道差错并然后处置产业,就或许建立欺诈罪,至于欺诈行为是否一同建立其他违法,仅仅罪数确定问题,不影响欺诈罪的建立。
例15-制售干细胞打针液行医案:2016年下半年,许某经汪某介绍,假借为上海某大学转化医学研讨院(以下简称研讨院)副院长崔某介绍研讨病例为由,租借上海某大学两间作业室为作业地址。许某与汪某协商后,决议由汪某为其制作供给干细胞打针液,由许某以研讨院名义对外招引神经体系病患,谎报运用纳米生物疗法现已治好很多病患。嗣后,许某托付李某等人担任现场运作事宜;张某假充主任医师身份,担任招待病患、确诊病况,借纳米生物疗法名义推销运用干细胞打针液,以人民币2.98万元至6.1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病患治疗费用。同期,汪某在上海某试验室内制作干细胞打针液,供许某等人为病患进行静脉打针。到2017年4月案发,许某、汪某等人运用上述办法为患有渐冻症等疾病的患者有偿打针干细胞打针液,收取费用合计134.8万元。后查明,许某、汪某、李某、张某等人均无医师资格,研讨院也非医疗机构;经判定,涉案产品“纳米生物因子”干细胞打针液归于按照《药品处理法》有必要赞同而未经赞同出产的景象,应确定为假药。
张明楷教授观念:针对本案:
其实,许某等人的行为一同建立上述三种违法而不是仅建立其间一种违法。换言之,不能因为其间一种违法的建立,就否定其他违法的建立。首要,许某等人的行为当然建立出产、出售假药罪;其次,许某等人的行为无疑建立不合法行医罪;终究,没有理由否定许某等人的行为建立欺诈罪,因为许某等人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使病患信认为真,然后处置了产业。可是,许某等人的行医行为、出售假药的行为以及欺诈行为其实是同一个行为,故应宣告许某等人的行为建立不合法行医罪、出产出售假药罪和欺诈罪,然后按一个重罪处置。
例16-代购轿车欺诈案:在20世纪80年代轿车非常紧俏时,李某在银行告贷买了一辆春风140轿车,因交通事故导致轿车严峻损坏,便将轿车拖至轿车制作厂的大修厂修补,因为各种原因,李某已无力偿还银行告贷。不久,李某知道了前往轿车制作厂购买轿车的陈某,李某谎报自己是某公司导购员,可以找联络帮陈某购买一台春风140轿车,价格为4.5万元。陈某信认为真,便按李某的要求将购车款汇至大修厂财政科。李某将其间部分金钱交给修补费后,剩下的钱据为己有。陈某到大修厂财政科了解状况后发现上当,便当即报案。公安机关捕获李某后,李某宣称:“我没有骗,我将自己的那台车留给了陈某。”
张明楷教授观念:行为人是否就其意思作了虚伪标明,应当归纳案子悉数现实进行客观判别。不能认为,只需行为人有完成许诺的某种行为,就不建立欺诈。换言之,即行为人为完成许诺施行了某种行为的,也不能一概扫除其行为的欺诈性。本案中,即便李某将自己的旧车留给陈某,也应确定其就自己的意思施行了欺诈行为。
例17-假充尼姑消灾欺诈案: 三人假充“尼姑”,拦住被害人刘某并与其攀谈。获得刘某的信赖后,她们称刘某的幼子数日内有“大灾”。在刘某的央求下,她们“牵强”容许协助消灾,奉告刘某取出家中的悉数金钱,一是以示诚心,二是兼为“作法”道具。收受刘某交给的10余万元现金后,三人溜之大吉。
张明楷教授观念:将来的现实仍然或许存在真假之分。内行为人具有欺诈成心的状况下,就将来的现实进行欺诈时,一种状况是,内行为的其时就能判别真假。因为将来的现实并非都是史无前例的,所以,在许多状况下,人们依据以往的阅历、阅历以及日子规矩,就能判别将来现实的真假。针对本案,应当认为,内行为的其时,依据科学的因果规律,就可以判别出行为人就将来的现实的陈说具有虚伪性。
例18-欺诈赌徒案: A对犯有赌博罪的B说:“听一个知情朋友讲,你赌博的事已被公安局知道,他们正在侦办,本周五下午要来没收你赢的2万元钱,还要抓你走。与其坐牢,还不如花钱消灾。你将2万元给我,我帮你活动活动,防止公安局抓你。” B信认为真,将2万元交给A。过后B托人探问,得知公安局没有发现B的赌博现实。
张明楷教授观念:尽管因为人的知道才干有局限性,内行为其时难以分辩行为人就将来现实所作的陈说是否虚伪,但过后彻底或许证明行为人内行为其时就将来现实所作的是虚伪陈说或虚拟了现实。在这种状况下,应当必定行为其时就具有欺诈性,仅仅过后才有依据罢了。针对本案,不难看出过后的依据彻底可以标明,A就将来现实所作的陈说内行为其时便具有欺诈性。
例19-骗得装饰定金案:(原推文中有两个“例18”,而没有“例24”。法官近邻将后一个“例18”改为“例19”,后边顺次修正至“例24”。——法官近邻注)甲有一个规划较小的装饰公司,因生意欠好,不想持续运营,但又想“赚钱”,所以四处粘贴广告:“本装饰公司诺言杰出,假如业主提早三个月预订房子装饰,并预交5000元装饰定金,则在装饰完工后,对房子悉数装饰款享用七折优惠。”甲收到了十余人的装饰定金后,便携款逃跑了。
张明楷教授观念:过后携款逃跑的现实也标明,甲内行为其时就将来的现实作了虚伪陈说。所以,假如将行为性质是否为欺诈与欺诈性质能否由依据证明两个问题分隔,就应当必定行为人或许就将来的现实进行欺诈。
例20-骗得戒指案:甲女经过网上聊天知道了乙男。甲女为了骗得乙男的资产,在碰头后,主动提出将来嫁给乙男,一同要求乙男为其购买戒指,待乙男将戒指送给甲女后,甲女溜之大吉。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案中,尽管在甲女宣称将来要嫁给乙男时,还难以辨明真伪,但过后的状况却清楚地标明甲女就将来的现实进行了欺诈。在过后确定甲女的行为建立欺诈罪时,甲女仍然是就将来的现实进行欺诈,而不妥然变成果现在或曩昔的现实进行的欺诈。否定可以就将来的现实进行欺诈的学者,认为相似这样的行为(许诺结交、成婚)是一种针对未来,又挨近价值的陈说,所以不能确定为欺诈。但这种行为也可以说是就行为人的意思进行的欺诈。所以,假如否定可以就将来的现实进行欺诈,则会进一步否定可以就行为人的意思进行欺诈,然后不妥缩小欺诈罪的处置规模。
例21-谎报摆平劫持欺诈案:甲、乙、丙三人与丁一、丁二有隙,遂于某日劫持了丁二,索要现金30万元。后丁一书面许诺付款6万元后,丁二被挽救。之后,丁一没有付款。所以,甲、乙、丙三人扬言劫持丁一的儿子。A得知此过后,将此事奉告丁一,并宣称自己可以摆平此事,但要求丁一出资3万元进行和谐活动,A还向丁一出具确保书:“确保不让劫持事情发生。”A得款后并未从事和谐活动,并将3万元据为己有。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案中,A的行为既是就自己的意思内容(是否从事和谐活动)进行欺诈,一同也是就将来的现实(可否“摆平此事”)进行欺诈,二者难以差异。假如认为就将来的现实进行欺诈不建立欺诈罪,就会导致许多欺诈行为逍遥法外。
例22-谎报中介欺诈案:刘某为某市某局开除工人,1996年4月他经人介绍结识了香港某装饰规划工程公司总司理伍某。其时,刘某仍称自己是某局员工,知道局领导,能承包到装饰工程,骗得了伍某的信赖。不久,刘某以收中介费的名义,骗得伍某30余万元。
张明楷教授观念:现实上,就将来现实的欺诈一般都随同有其他详细现实的欺诈,将前者扫除在欺诈罪之外,也会不妥缩小欺诈罪的建立规模。本案中,刘某宣称能承包装饰工程,可谓就将来的现实发表定见,一同,这种就将来现实的欺诈又随同有“仍称自己是某局员工”的详细现实的欺诈。刘某的行为显着建立欺诈罪。假如一概认为,就将来现实进行欺诈的行为不归于欺诈罪的欺诈行为,就有或许导致刘某的行为不建立欺诈罪。这便导致处置规模过于窄小。
例23-高档员工A不作为案:在某个公司,每天早晨秘书B都将需求付款的账单放在公司司理C的桌上。某天早晨,与付款事项无关的高档员工A偶尔发现了C桌上的账单,并知道到是现已付款的账单。可是因为A与收款方的债款人相识,他便退出了C的作业室。稍后C进入作业室,依据账单再度付款给对方。
张明楷教授观念:不作为不或许引起现已发生的成果,而且也不或许防止现已发生的成果。所以在别人现已堕入知道差错的状况下,具有阐明职责的人不实行阐明职责,使别人持续坚持知道差错的,不建立欺诈罪。在本案的景象中,高档员工A尽管具有确保人职责,但他仅仅C堕入差错经过的旁观者,充其量只建立背约罪,但不建立欺诈罪。所以,除了确保人职责以外,还有其他相似于给虚伪现实制作假象或许曲解、隐秘本相的行为时,才干确定为欺诈。
例24-骗免付出稿费案:作者B与出版社签定版税合同,约好出版社按印数码洋的15%付出稿费给B。出版社实践印刷3万册,但出版社的有关人员A没有向B阐明本相,只付1万册印数稿费给B,使B堕入知道差错,然后革除了出版社付出2万册印数稿费的债款。
张明楷教授观念:依据合同发生的职责。合同彻底或许约好,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有必要将有关现实的本相奉告另一方。在这种状况下,一便当具有依据合同发生的职责。本案中,A的行为应建立欺诈罪。
例25-赝品邮票欺诈案:A为集邮爱好者,收集了一枚仿真度极高的清代邮票。某日,集邮爱好者B来看A的邮票,A出于虚荣心揄扬该邮票为真品。B动心后提出购买该邮票,并提出以2万元购买该邮票。A赞同后,将赝品以2万元卖给B(赝品邮票欺诈案)。(该句号为法官近邻所加,原推文中没有此句号。——法官近邻注)
张明楷教授观念:依据从前行为发生的职责。当行为人成心、差错或许无知道的从前行为使别人堕入知道差错,存在处置产业的风险时,行为人负有奉告本相、使别人防止风险的职责。本案中,A起先并没有欺诈的成心,但其揄扬行为导致B堕入了知道差错。在B提出购买因此存在处置产业(付款)的风险时,A负有奉告本相的职责,但没有奉告,使B的产业遭受丢掉。A的行为应建立欺诈罪。
例26-扬州粮食白酒案:被告人陈某为个别运送驾驭员。某日上午,一供销社批发部库房保管员李某交给被告人陈某一张某糖业烟酒公司的出售发票提货联,托付他到该公司提运扬州粮食白酒200箱,计5000瓶。陈某与个别运送驾驭员闵某一同,各开一辆手扶拖拉机前去提货。两辆手扶拖拉机满载,共装上80箱(2000瓶)白酒,尚有120箱白酒不能一次提完,糖业烟酒公司库房发货员杨某遂开出一张120箱扬州粮食白酒暂存收据,交给陈某。随后,供销社的一辆卡车开来公司,陈某即要求杨某将暂存的120箱白酒装上卡车一同带走。杨某在宣布120箱白酒后,因一时忽略,未将交给陈某的暂存收据回收。当天上午,供销社库房保管员李某行将由陈某等人提回的200箱白酒收讫。当天晚上,陈某在收拾有关单据时,发现发货方未将12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回收,便发生了重复提取120箱白酒后占为己有的主意。后来,陈某怕自己亲身前往提取会被识破,遂将暂存收据交给个别运送驾驭员闵某,由闵某将120箱白酒提出,运到陈某指定的地址。陈某将这批价值5250元的白酒出售后得款4490余元。
张明楷教授观念:在本案中,陈某不只没有实行奉告职责,而且有虚拟的作为欺诈。因为陈某让闵某从库房提出白酒的行为,意味着向被害人标明自己还有120箱白酒没有提走,这自身便是虚拟现实的作为欺诈,不归于不作为的欺诈。
例27-骗得消防设施配套案:韩某是某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4年年头,该市某建造单位司理晏某找到韩某协商处理消防批阅手续事宜,韩某提出需交纳20万元消防设施配套费。韩某发生了截留该20万元配套费的主意。韩某向消防支队长朱某汇报时,谎报晏某知道《消防法》规矩消防部分不能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随后朱某赞同该项目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后来,晏某将20万元交给韩某,几天后,韩某将《消防审阅定见书》交给晏某。
张明楷教授观念:即便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施行欺诈行为,也仍然或许构成欺诈罪,只不过存在是否与其他违法构成竞合联络问题。本案中,首要,韩某的行为并非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公共资产据为己有,因此不建立贪污罪。换言之,在韩某收受20万元时,该20万元并非公共资产,而且韩某也不是为了消防支队的利益收受该20万元,故不能确定为贪污罪。其次,韩某施行了欺诈行为,致晏某发生了需求交纳20万元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差错知道,然后处置了产业。就此而言,韩某的行为建立欺诈罪。终究,韩某的行为也一同触犯了受贿罪,亦即韩某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彻底契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为韩某的欺诈行为与索贿行为是一个行为,故韩某的行为是欺诈罪与受贿罪的幻想竞合。
例28-廖某合同欺诈案:廖某系厦门世界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的客户司理,在经办与世纪新城公司、东方投资公司的告贷事务中,向对方宣称,要获得告贷,除了签定告贷合同外,需求付出必定份额的“财政顾问费”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再转给银行。为骗得对方信赖,廖某特意假造了厦门世界银行的公函,载明华清同仁公司系银行指定的第三方财政顾问公司,要求对方将500万余元的“财政顾问费”付出给这家公司。世纪新城公司、东方投资公司信任了廖某的说辞,在2015年6月、9月获取银行告贷后,先后将所谓的“财政顾问费”打给了华清同仁公司。除了付出给华清同仁公司必定的开票费用,以及被同案犯王某私自截留了40万元,廖某实得420万余元。
张明楷教授观念:从解说论上来说,彻底可以将运用职务便当施行的欺诈行为扫除在职务侵吞罪之外,直接以欺诈罪论处,然后使职务侵吞罪与欺诈罪之间坚持和谐。至于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欺诈别人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而非占有本单位的资产的,则更不应当确定为职务侵吞罪。针对本案:
可以必定的是,职务侵吞罪的行为目标只能是本单位资产,或许说被害人有必要是本单位。而本案的被害人显着是世纪新城公司与东方投资公司。即便廖某的欺诈行为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在民法上也难以认为廖某的行为归于表见代理。退一步说即便归于表见代理,在廖某不能将赃物交还给世纪新城公司与东方投资公司的状况下,厦门世界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应当对两个公司承当补偿职责,这也是因为廖某对两个公司施行了欺诈行为,使两个公司遭受了产业丢掉,因此对两个公司建立欺诈罪。反过来说,廖某并没有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直接骗得银行的产业。既然如此,当然不或许对银行构成职务侵吞罪。特别要着重的是,即便终究由厦门世界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承当了补偿职责,也不得确定廖某的行为建立职务侵吞罪,因为廖某没有对上海黄浦支行施行任何职务侵吞行为。
例29-虚拟订单案:快递公司配送站站长孙某为偿还赌债,以假造收货人名字、收货地址、联络电话等信息的办法,在购物渠道虚拟货到付款的订单订货各种品牌的手机,货品抵达配送站后,孙某运用配送站站长可推迟(3日内)交给货款的准则缝隙以及分配发货使命的便当,将货品截留后贱价卖与别人。所得金钱除偿还上期应交纳货款外,剩下部分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浪费。
张明楷教授观念:行为人施行欺诈行为时没有运用职务便当,获得资产时运用了职务便当或许作业便当的,更不得确定为职务侵吞罪,只能确定为欺诈罪。本案中孙某的欺诈行为与职务行为没有任何联络,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在购物渠道虚拟货到付款的订单订货各种产品。在本书看来,即便退一步供认运用职务便当的欺诈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吞罪,也应当仅限于欺诈行为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不然就过于扩展了职务侵吞罪的规模:
假使将快递公司作为被害人,确定孙某的行为建立职务侵吞罪或许偷盗罪,则不契合电商是被害人的客观现实。
例30-骗得危房补助案:乡民乙谎报危房创新,村长甲代其填写虚伪资料并以村长名义签字赞同后上报镇政府,从镇政府骗得1万元的危房补助给乙。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案中,尽管甲因为从事扶贫处理作业而归于国家作业人员,也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但不能确定为贪污罪,对甲与乙的行为应以欺诈罪论处。
例31-清代文物欺诈案:乙在某古董商铺购买物品时,误认为某民国时期的一般物品为清代文物,乙一边向店东甲承认该物品是否为清代文物,一边持续观察该物品。因为该物品印有“民国十年制作”字样,所以,乙会当即发现该物品不是清代文物。但店东甲立刻走过来,一边用手指掩盖物品的制作年份,一边宣称是清代物品,使乙信认为真。甲将物品包装后交给给乙,按清代文物收取货款。
张明楷教授观念:别人虽堕入知道差错,但在本来可以当即发现知道差错的状况下,行为人经过欺诈行为使其不能或许难以发现知道差错而持续坚持知道,然后处置产业,建立法令意义上的欺诈。本案中,甲的行为建立欺诈罪。
例32-“开锁专家”案:某天下午,某银行主动取款机处理员马某发现取款机内只剩下8000多元后,遂取出25万元现金预备装入主动取款机。按银行规矩,取款机的暗码由马某处理,钥匙由营业员于某保管,敞开主动取款机时有必要两人一同在场,但恰巧此刻有人处理事务,于某一时走不开,便将钥匙交给马某,由马某一人完成了现金装机作业。次日,主动取款机中的25万元不知去向。过后查明,银行当晚值勤保安付某待在值勤室内,闲极无聊时想起银行搭档曾说过主动取款机稳妥柜锁非常高档,除非一同具有专门钥匙和暗码,不然休想翻开。自诩是“开锁专家”的付某想试一试这把锁中之王能否被自己翻开,便找来一根铁丝和一个发卡,试着将铁丝捅进锁内,然后用发卡一拨,暗码盘竟然滚动起来,再一拉把手,仅半分钟时刻,稳妥柜门竟然开了。付某将悉数现金分装成5个口袋悉数取走。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案中假如认为机器可以成为欺诈罪的上当者,那么,上述主动取款机也可以成为上当者;付某的行为便是经过欺诈主动取款机获得资产,然后构成欺诈罪。但这是不行思议的定论。翻开主动取款机的锁取出其间的现金与将假造的信用卡刺进主动取款机中取出其间的现金并无差异。假如说存在欺诈,那么,前者欺诈的是智能锁(存在暗码),后者欺诈的是智能取款程序(相同存在暗码);但不管是智能锁仍是智能取款程序,都是人规划的。付某翻开主动取款机的锁后,要不合法占有其间的现金,有必要另施行搬运转为;相同,行为人持假造的信用卡使主动取款机吐出现金后,要不合法占有吐出的现金,也有必要另施行搬运转为。所以,必定付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而确定运用假造的信用卡从主动取款机中提款的行为构成欺诈罪,有自相矛盾之嫌。
例33-网上盗转存款案:2014年6月,胡某在某网站上请求了一个个人主页,将“暗码解霸”程序链接在上面。同年8月,胡某运用该程序在互联网上盗取了某公司曹某在工商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和对应的牡丹灵通卡号及暗码,并屡次在互联网上窥视其账面状况。同年12月,胡某再次侵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体系,从曹某账户上盗转2万元到其预先开设的账户上。胡某没有取出存款时,即被捕获。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案中,因为胡某仅仅将别人的存款搬运到自己的存折上,并没有取出存款,即没有获得狭义的资产,彻底可以确定为偷盗罪。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疑问地将这种行为确定为偷盗罪,故此,在刑法没有增设(在我国也无必要增设)运用计算机欺诈罪的状况下,对相似行为以偷盗罪论处,既不存在处置上的空地,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准则,因此没有必要将欺诈罪的上当者扩展为计算机等机器。
例34-电话转账案:郑某是某集团的装配工,其运用午休期间车间无人之际,经过车间统计员的电脑屡次盗取了本车间多名员工的工资卡(某国有银行借记卡)卡号。然后,郑某购买了一张名为“王某某”的假身份证,以此处理了一张联通手机卡。他运用大都员工忽略大意未更改银行卡原始暗码的便当条件,以及该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体系的转账功用,运用已把握的卡号和暗码,先后60余次经过电话银行服务体系,将其他员工借记卡上的钱款搬运到“王某某”的手机上,金额达5万余元。
张明楷教授观念:针对郑某的行文,应当认为,郑某仅仅偷盗了别人的存款债款,但存款债款可以随时转化为金钱,使其与金钱本质上现已没有差异。假如对郑某的行为不以偷盗罪论处,则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产业,而且构成处置的不和谐:偷盗金钱的受惩罚处置,而偷盗可以随时转化为金钱的存款债款的不受惩罚处置,这便违背了刑法的公正正义性。
例35-保姆上圈套案: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乙家欺诈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咱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认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
张明楷教授观念:在欺诈罪中,也存在上当者(产业处置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或不具有同一性)的现象。这种状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三角欺诈(Dreieckbetrug),也叫三者间的欺诈。本案中,对甲的行为应确定为欺诈罪。
例36-冯某套路贷案:冯某等人于2017年建立小额告贷公司。2018年3月22日,蔡某某两次向公司别离告贷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定借金额别离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告贷合同。公司以砍头息、确保金、处理费等名义向蔡某某事前别离收取1865元(蔡某某实践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蔡某某实践得款5720元)。冯某事前奉告蔡某某,假如未违约如期偿还,虚高的金额无须付出;但若违约,虚高的额将作为违约金、催收费要求蔡某某付出。后蔡某某未如期还款,冯某等人经过打电话、发短信追讨,追讨未果后,持虚高的借单上门索债。
张明楷教授观念:在一般人观念中,冯某等人的行为归于“套路贷”。可是,冯某等人没有施行任何欺诈行为,而蔡某某对一切现实与结果清清楚楚。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冯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例37-赵某自我劫持案:20岁的赵某和爸爸妈妈一同日子,素常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化尽心血。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意思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现已被咱们劫持了,拿50万元来赎人,不然你儿子便没命了。”赵父当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捕获。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案中,赵某与孙某的行为一同具有欺诈与恫吓的性质,赵父一方面堕入了知道差错,另一方面也发生了恐惧心思。在相似状况下,怎么确定违法的性质,还需求研讨。本书准则上认为,相似上述赵某自我劫持案的景象建立欺诈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幻想竞合。
例38-谎报事故案:行为人宣称被害人的女儿在马路上出事故,乘被害人外出时取走其住所内的资产。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案中,尽管其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堕入了知道差错,但该知道差错的内容并不是处置产业,仅此便可以否定欺诈罪的建立。假如仅仅依据没有处置行为而得出不建立欺诈既遂的定论,那便意味着该行为可以建立欺诈未遂,但现实上并非如此。
例39-小卖部冒领皮包案:被害人杨某在旅行购物时将皮包(内有6000余元)丢放在一小卖部的柜台上,便与伙伴一同脱离。店东发现皮包后,便大喊皮包系何人一切。当问及男游客林某、吴某时,两人便假充失主将皮包领走,随后仓促离去。数分钟后,杨某匆促回到小店,店东才知皮包被人冒领。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案中:
可以认为,店东现已占有了杨某的皮包,故林某与吴某的行为建立欺诈罪。由上可见,产业处置者是否对该产业享有一切权,并不影响欺诈罪的建立。换言之,“本罪以使人将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交给为要件,即其交给之物,不以自己一切为限,自己持有第三人之物,使之交给,亦然”。
例40-会议室失窃案:十余人参加小型会议。闭会前,被害人B去洗手间时,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闭会时B仍在卫生间,清洁工C当即进入会议室打扫卫生。此刻,A发现B的提包还在会议室,便站在会议室门外对C说:“那是我的提包,费事你递给我一下。”C信认为真,将提包递给A,A当即逃离现场。
张明楷教授观念:在本案中,清洁工C没有占有B的提包,他也不具有处置该提包的权限或位置。换言之,C是A偷盗提包的东西,而不是欺诈罪中的产业处置者。因此,A的行为不建立欺诈罪,只能建立偷盗罪。
例41-三角欺诈直接首犯案: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陶某找到从事个别租借事务的周某,假充某工地的担任人,要处置该工地上的一批建筑设备,而且要周某自己雇人去工地拉东西。该工地现已罢工一年多,实践担任人是范某,范某托付唐某代为看守该工地。次日,周某带人去拉工地设备时,奉告唐某工地担任人欲出卖该工地设备。唐某信认为真,又丢掉了范某的联络办法,遂没有进行阻挠。后周某分三次(第一次陶某在场,后两次陶某不在场)拉走价值人民币11700元的建筑设备,陶某得赃物合计人民币9600元(其间,第一次在工地现场得8000元,第2次在周某的个别租借站得1600元)。6月23日,范某知情后报案。后陶某被捕获归案。
张明楷教授观念:针对本案,一种观念认为,“本案中,陶某运用别人的不知情,假充工地担任人,不合法处置别人工地设备,以骗为条件,以隐秘占有资产为本质,盗取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办法契合偷盗罪的违法构成,构成偷盗罪的直接首犯而非三角欺诈”。其实,本案归于三角欺诈的直接首犯。原因如下:
其一,陶某对不具有处置权限的周某施行了欺诈行为,但这一欺诈行为不是欺诈罪中的欺诈行为,而是欺诈罪的直接首犯中的运用行为。
其二,周某尽管发生了知道差错,但该知道差错不是欺诈罪中的上当者的知道差错,而是直接首犯中的被运用者的差错,周某因为该差错而使其行为被陶某分配。
其三,周某尽管没有欺诈的成心,但对唐某施行了欺诈行为,周某施行的欺诈行为正是欺诈罪中的欺诈行为,其内容是让唐某忍受其搬走工地设备。
其四,唐某受托付看守工地,与被害人范某归于同一阵营,即便不是工地设备的占有者,至少也是辅佐占有者,因此具有处置被害人范某产业的权限。
其五,唐某依据知道差错处置了产业(忍受周某运走工地设备),行为人陶某获得了产业,被害人范某遭受了产业丢掉。
假若本案中没有看守工地的唐某及其处置行为,而是由周某直接运走工地设备,则陶某是偷盗罪的直接首犯。
例42-篡改借单日期案:甲于2010年向乙告贷50万元,并于2011年5月1日偿还。乙于同日将手写的“甲于2011年5月1日偿还了50万元欠款”的收条交给甲。2013年甲又向乙告贷50万元,但一向不偿还。乙于2016年3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偿还欠款时,甲将从前的收条改为“甲于2014年5月1日偿还了50万元欠款”。两审法官均信认为真,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乙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明楷教授观念:现实上,诉讼欺诈并不只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的景象,行为人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时,也或许因为诉讼欺诈而建立欺诈罪,却不建立虚伪诉讼罪。形如本案,经过公安机关查明本相后,确定甲尽管没有向法院提起虚伪民事诉讼,不建立虚伪诉讼罪,但仍然构成欺诈罪(也是诉讼欺诈)。
例43-偷改网购信息案:2015年8月,张某借用李某购物网站账号网购一部价值6000元的手机,收货人为自己,收货地址为自家住址,并付全款。在卖家发货前,李某背着张某登录自己的购物网站账号,联络卖家更改了收货人和收货地址。后卖家将张某购买的手机寄送给李某,李某将该手机据为己有。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书认为,李某的行为归于三角欺诈。首要,李某的行为不或许建立偷盗罪。偷盗,是指违背被害人毅力,将别人占有的资产搬运给自己或许第三者占有。但本案中,手机本来由卖家占有,李某并没有违背卖家的毅力,将其占有的手机搬运给自己占有。相反地,卖家是因为受欺诈才将手机寄给李某。李某也并不建立偷盗的直接首犯,因为张某一向没有占有手机,李某不或许运用不知情的卖家盗取张某占有的手机。由此不难看出,仅因李某的行为具有隐秘性,就确定其行为构成偷盗罪,显着不妥。其次,张某尽管借用了李某的网购账号购买手机,但没有将收货人与收货地址填写为李某,所以,张某并没有将手机托交给李某保管(占有),李某事前也没有占有过张某所购买的手机,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或许建立侵吞罪。终究,李某的行为是笔者提出的新类型三角欺诈的典型之例。亦即李某对上当者即卖家施行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便是更改了收货人和收货地址,使卖家误认为手机是李某购买。卖家依据知道差错处置的是自己占有和一切的手机,可是,卖家不存在民法上的任何差错,张某无权要求卖家再次发货。显着,卖家当然具有处置权限,卖家尽管处置的是自己的产业,但被害人却是张某。简言之,卖家因为遭到李某的欺诈而处置了自己手机使张某遭受了产业丢掉,所以,李某的行为建立三角欺诈。
例44-注册“密切付”案:2019年1月,张某在网上发布虚伪的同享单车客服电话。王某经过手机APP请求交还同享单车押金时遭受体系反常,后王某拨通张某发布的客服电话寻求协助。张某以快速交还押金需求绑定付出宝“密切付”为由,骗得王某为张某的付出宝注册“密切付”,并随即转出王某账户金额2.8万元。“密切付”是付出宝为亲人、密友等密切联络打造的极简付出服务,亲人、密友在预先设定的额度内消费时无须注册者承认,即可直接从注册者账户中付出金钱。
张明楷教授观念:针对本案,有定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罪;也有定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归于“冒用别人信用卡”,应构成信用卡欺诈罪。其实:
一方面,尽管张某施行了欺诈行为,但王某仅仅为了接纳退款才注册“密切付”,而没有依据知道差错处置自己的产业。王某注册“密切付”的行为充其量仅仅使自己对产业的占有松懈,而不是使自己的产业搬运。所以,王某没有施行处置行为,更没有处置知道。
另一方面,王某注册“密切付”并不能使张某直接获得产业(不契合直接性要件),张某是经过“转出王某账户金额2.8万元”这一偷盗行为才获得产业的。所以,张某的行为因不契合直接性要件而不或许建立欺诈罪,当然也不建立信用卡欺诈罪,只能以偷盗罪论处。
例45-虚伪付出链接案: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某玲骗得被害人金某195元后,得悉金某的建造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付出限额,遂电话奉告被告人臧某泉,预谋合伙作案。臧某泉赶至网吧后,以没有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载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生意金额标示为1元而实践植入了付出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伪链接,称金某点击该1元付出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载。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伪链接,其建造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经过臧某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渠道付出到臧某泉提早在福州海都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23”账户中。臧某泉运用其间的116,863元购买很多游戏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现实一)。2010年5月至6月,被告人臧某泉、郑某玲、刘某别离以虚伪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肆,并以贱价招引买家。三被告人事前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付出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一个虚伪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产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便当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伪淘宝网链接经过阿里旺旺聊天东西发送给买家。买家误认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付出宝公司为担保生意而建立的共用账户,但该货款实践经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付出宝公司的私家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前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三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后,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其按事前约好一致放在臧某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肆上出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臧某泉的工商银行卡中,由臧某泉按照获利额以约好办法分配(现实二)。
张明楷教授观念:对既采纳隐秘盗取手法又采纳欺诈手法不合法占有资产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纳首要手法和被害人有无处置资产知道方面差异偷盗与欺诈:
本案中,被告人臧某泉、郑某玲运用预规划算机程序并植入的办法,隐秘盗取别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巨额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盗罪。臧某泉、郑某玲和被告人刘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经过开设虚伪的网络店肆和运用假造的购物链接骗得别人数额较大的货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罪。对臧某泉、郑某玲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例46-运用ETC逃费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张某驾驭轿车屡次往复于重庆市万州区和江北区之间。去程时在收费站持ETC通行卡由ETC通道驶入高速,抵达时却紧跟前方车辆,不运用通行卡而快速经过ETC通道驶离高速;返程时在收费站人工窗口收取一般通行卡驶入高速,抵达时则运用ETC卡由ETC通道驶离高速。运用前述办法,张某实践仅交纳相邻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的通行费用,骗逃了往复于万州收费站与江北收费站之间的绝大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累计11000余元。
张明楷教授观念:在本案中,行为人在去程持ETC通行卡由ETC通道驶入高速,紧跟前车由ETC通道下高速时收费员尽管没有知道到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但却误认为行为人运用了ETC,正因为如此才放行了行为人的车辆,没有向行为人收取费用,依据知道差错抛弃了债款;返程时行为人再运用ETC卡由ETC通道驶离高速,使收费员误认为行为人仅在城内往复,因此抛弃了部分债款。假如将一次往复结合起来看,相同也应当认为收费员因为上当而抛弃了相应的债款。概言之,在本案中,应当认为收费员依据知道差错施行了处置行为,也具有处置知道。
例47-骗用手机走账案:2018年12月27日,任某、余某经过某QQ兼职群联络上了被害人孙某,宣称可以帮孙某处理用付出宝刷流水的事务。次日上午,任某、余某在肯德基餐厅与孙某碰头。任某对孙某说,要拿着孙某手机去见老板走账,走完账回来给孙某好处费,但孙某不能跟着去,让余某陪着孙某一同在餐厅等候;任某称需求1个多小时,最多2个小时回来。孙某赞同并将手机交给任某,且将解锁暗码、付出宝暗码奉告任某。余某陪孙某坐了20多分钟后,找了一个托言脱离了餐厅。孙某迟迟等不就任某与余某回来,遂报警。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偷盗手机,而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在借用手机的案子中,因为被害人在现场,被害人将手机递给行为人打电话,即便手机内行为人手中,依据社会一般观念,也是由被害人占有手机。所以,行为人乘机拿着手机溜走的行为是偷盗行为。在本案中,孙某将手机交给任某时,知道手机要脱离自己一个多小时。在这种状况下,孙某现实上是将手机搬运给任某占有。亦即在孙某将手机交给给任某后,孙某就不再占有手机。既然如此,就应当认为任某、余某的行为归于欺诈。
例48-欺诈盗车人案: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推摩托车的人(盗车人)形迹可疑,觉得其摩托车或许是盗取的。当盗车人把摩托车停在路旁边发起预备骑走时,朱某走曩昔,假装知道这辆车的姿态,围着车看了一瞬间,然后对盗车人说:“你到哪里去?”盗车人便弃车而逃。此刻,朱某见四周无人,就想骑车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瞬间,朱某就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捕获。摩托车经评价为3200元。
张明楷教授观念:本书认为,对朱某的行为确定为欺诈罪较为稳当。首要,对朱某的行为难以确定为偷盗罪,因为偷盗罪的建立以偷盗别人占有的资产为条件。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同等的概念。其次,对朱某的行为不宜确定为侵吞罪。就一般侵吞而言,要求行为人将自己依据托付联络而占有的资产不法转变为自己一切的资产。尽管这种“托付联络不必定要有成文的合同,依据日常日子规矩,现实上存在托付联络即可”,但从本案来看,朱某与失主、盗车人都不或许有任何办法的托付联络,所以,不或许建立一般侵吞。再次,对朱某的行为不能确定为敲诈勒索罪,掠夺罪与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因为即便在其时的特定环境下也难以确定朱某的行为是以恶害相布告的恫吓或钳制行为。终究,朱某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结构与直接性要件。因为:
所以,盗车人的处置行为与朱某获得摩托车之间不缺少关联性。
例49-一房三卖案: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毛某与赵某等人签定合同,由毛某出资,赵某等人在某宅基地一同合伙建房,房子建成后,毛某按合同约好返还赵某等人部分住宅,其他住宅归毛某一切,可对外出售。在房子建筑过程中,毛某因为没有资金注入遂在预售房子时采纳隐秘本相的办法,与周某、陈某等20余户购房者重复签定合同,一房卖二主或三主,将10余套房子重复出售给20余户的房主,然后骗得购房者所交的房子预付款达33万余元(不包含与同一套住宅的第一个购房者签合一同所收预付款)。此后购房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被毛某重复出售给别人,别离找毛某要求给房子或退款,毛某因无钱赔付而无法处理,逃跑至外地逃避,导致部分购房者既未获得房子,也未追回房款。
张明楷教授观念:在这类二重生意或许三重生意中,因为一切购买者都没有获得房产挂号,也没有在现实上占有、操控房子,所以,只能依据一般观念、生意常规判别谁是被害人。例如,在毛某将建筑中的某个房子出卖给A之后,依据一般观念与生意常规,毛某就不能再将房子出卖给B和C。反过来说,假如B与C知道毛某现已将该房子出卖给了A,就不会再购买该房子。所以,在本案中,宜确定毛某对B、C等后来的购买者施行了欺诈行为。假如毛某具有欺诈成心与不合法占有意图,则宜确定其对同一个房子的第二、三个购买者建立欺诈罪。
例50-杨某、谢某群POS机刷卡案: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谢某与曾某结伙经过别人假充银行、京东商城、公检法机关的作业人员拨打电话给郑某等27名被害人,以信用卡欠款需将资金保全、订单犯错需退款、涉嫌违法需将资金比对等办法施行欺诈。谢某与曾某招聘、指派被告人王某、徐某处理多张银行卡,让被告人杨某、谢某群用POS机刷卡,用于欺诈钱款的搬运分流以及取现。其间,谢某8次用银行卡在杨某的POS机刷卡消费,钱款转入杨某的建造银行卡内,杨某将该钱款取走后交予谢某。谢某群5次运用POS机协助谢某套现。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谢某群的行为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二审法院坚持了原判。
张明楷教授观念:《电信欺诈定见》规矩:“明知是电信网络欺诈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以下列办法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矩,以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追查刑事职责…3.屡次使用或许运用多个非自己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付出结算账户或许屡次选用遮盖摄像头、假装等反常手法,协助别人转账、套现、取现的。”这一规矩好像可以为杨某、谢某群POS机刷卡案的判定供给依据。可是,取款人过后屡次别离为不同的电信欺诈首犯者取款和过后屡次为同一电信欺诈首犯者取款,对电信欺诈首犯者后来的欺诈行为所起的效果不或许彻底相同。从定论上说,本书的观念是,重复协助特定同一电信欺诈首犯者套现、取款的行为人,即便表面上没有言语、文字的事前通谋,也可以建立欺诈罪的共犯。换言之,尽管第一次套现、取款行为仅建立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但在现实上构成心思默契的状况下,后边的套现、取款行为应当建立欺诈罪的共犯。
修改:董富鹏
校正:邬 迪
审阅:邬 迪、王嫣楚
来历:法令出版社大众号2021年6月23日推文。出处:《欺诈违法论》,法令出版社2021年版。例1-谎报事故案:A打电话欺诈在家歇息的白叟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事故了,您赶快去看看。”B连门也没...